沪体规文〔2025〕3号

各区体育局、教育局,市体育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体育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5年11月7日

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本市青少年运动员队伍管理,鼓励更广泛的青少年参与体育训练,构建开放、便捷、高效的注册交流平台,促进优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上海市体育发展条例》,按照《关于深化体教融合 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参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本着自愿、公开、诚信、合规、有序的原则开展注册。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奥(全)运项目的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其中,足球项目按照上海市足球协会的相关文件执行;其他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加本市可授予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赛事及其他青少年赛事的运动员,应当进行注册。

第四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青少年运动员(以下简称“运动员”),是指在本市就读、接受系统训练且具备体育运动特长和市级青少年体育比赛参赛能力的青少年;或符合体育人才引进条件的青少年。

运动员注册是指相关单位为签订代表资格协议的运动员办理代表资格登记注册,以确认运动员的代表单位、参赛资格、输送和交流归属。

首次注册是指符合注册条件的运动员第一次注册。

确认注册是指已完成注册的运动员在注册单位、代表区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年度注册。

变更注册是指已注册的运动员因跨区升学、转学、输送、搬迁、交流或注册优先权期满等原因需改变注册单位、代表区或任其之一进行的注册。

第五条 (注册权益)

运动员经注册可享有本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及运动员所在训练单位提供的运动员保险、训练保障、素质评价、参赛选拔、输送跟踪、评优奖励等服务和权益。

第六条 (管理职责)

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运动员注册工作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市体育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运动员注册工作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注册单位推荐的运动员的注册初审、汇总、上报等工作。

区教育行政部门配合区体育行政部门做好辖区内注册单位推荐的运动员的信息审核等工作。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注册单位和代表区)

注册单位有以下三类:

(一)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

(二)市教委委属或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的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布局学校;

(三)各区体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从事青少年体育培训工作的社会体育机构。

经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注册的运动员应当代表注册单位和所在区;经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布局学校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可代表注册单位所在区或其他区;经社会体育机构注册的运动员代表注册单位,可选择或不选择代表任意区。

第八条 (注册资格)

运动员的注册资格须由注册单位确认,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中小学学籍或学前在读的青少年;

(二)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少年;

(三)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且具有中国国籍的青少年;

(四)父母一方通过本市人才引进政策来沪的青少年。

引进的体育人才注册资格须由注册单位确认,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入编本市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或在市优秀运动队集、试训的运动员;

(二)已代表本市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且协议期2年及以上届满;

(三)近3年在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含各类综合性运动会)获得前八名或获得省级青少年最高级比赛(含各类综合性运动会)前三名的运动员。

第九条 (注册项目)

每名运动员最多注册2个项目,主项1个,兼项1个。

不同项目可分别代表不同注册单位、不同区进行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条 (注册工作时间)

运动员注册工作每年开展2次,分别于第一季度、第三季度;如遇上海市运动会举办年度,注册工作仅开展1次,具体时间以当年通知为准。

注册有效期为当年注册,当年有效。

第十一条 (注册单位推荐)

各区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布局学校、社会体育机构等注册单位,推荐符合相应运动项目选材条件的运动员注册。

鼓励其他单位或个人向本区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社会体育机构等注册单位,推荐符合相应运动项目选材条件的运动员注册。

第十二条 (注册工作流程)

上海市青少年训练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青训中心”)、上海市科技艺术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市科艺中心”)受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委托,开展运动员注册工作,具体流程如下:

(一)市青训中心、市科艺中心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布本市各区体育运动学校(训练中心)、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布局学校、社会体育机构等注册单位名单和注册项目。

(二)区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各注册单位推荐的运动员的注册工作,并对注册信息进行初审。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配合区体育行政部门完成本行政区域内运动员的注册工作。

(三)市青训中心、市科艺中心对各区体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运动员注册信息进行复核。

(四)市青训中心对通过审核的运动员名单进行汇总并公示,并报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首次注册流程)

运动员首次注册流程如下:

(一)注册推荐。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或已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与注册单位达成注册意向,符合注册条件的,获得注册推荐。

(二)协议签署。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或已满16周岁运动员本人与注册单位、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签订《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协议书》(以下简称《代表资格协议》),协议期限不少于2年。

(三)注册审核。各区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对首次注册的运动员进行审核。

上海市中学生体育协会、上海市青少年体育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行业组织在规范运动员注册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十四条 (首次注册材料)

有本市中小学学籍的运动员首次注册须提供运动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

无本市中小学学籍、在本市就读的运动员首次注册除提供运动员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外,还须根据户籍提供相应材料:

(一)有本市户籍的运动员,须提供由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所在学校或幼儿园盖章的《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在读证明》;

(二)无本市户籍的运动员须提交以下任意一种材料:

1.证明父母一方为本市户籍的材料;

2.由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所在幼儿园盖章的《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在读证明》;

3.父母一方为本市人才引进人员的证明材料,或含运动员本人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复印件。

拟引进的体育人才首次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二)本市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出具的入编证明或优秀运动队出具的当年度《运动员集训审批表》《运动员试训审批表》材料;

(三)代表上海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相关凭证;

(四)符合要求的比赛成绩证明。

第十五条 (确认注册)

注册单位需在开放注册期内为运动员办理确认手续。

若运动员的姓名、学籍、项目等重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办理确认手续时须提供证明材料完成信息更新。若运动员在当年度未办理确认注册手续,后续年度仍按原信息办理确认注册。

第十六条 (注册优先权)

运动员与注册单位、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签订的《代表资格协议》期满后,原注册单位、代表区对运动员有培养投入的,可享有该运动员在对应项目上1年的优先续签注册的权利。

注册优先权期间注册单位、代表区须保证运动员相关权益。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七条 (变更注册权益)

运动员因跨区升学、转学、输送、搬迁变更注册代表区的,个人项目变更后取得的本市及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成绩按原代表区和现代表区各半分配(个人小团体项目成绩仅可计入现代表区)。集体项目变更的运动员变更后取得的本市及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成绩仅可计入现代表区。

运动员因交流或注册优先权期满变更代表区的,所取得的本市及全国青少年最高级比赛成绩仅归属现代表区。

第十八条 (变更注册流程)

运动员变更注册流程如下:

(一)未满16周岁运动员的法定监护人或已满16周岁运动员向原注册单位、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提出变更注册申请。

(二)经变更双方单位同意后,由新注册单位、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向市体育部门提交变更双方单位签订的《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参赛代表资格变更协议书》(以下简称《变更协议》)。

(三)《变更协议》经市体育部门审核备案后,运动员与新注册单位、代表区体育行政部门签订《代表资格协议》,协议期限须与《变更协议》相同,原《代表资格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九条 (变更注册材料)

运动员办理变更注册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运动员因跨区升学、转学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须提交新在籍学校的入学通知书或转学证明复印件。

(二)运动员因搬迁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须提交变更后所在区的房产证或有效期长于或等于《变更协议》约定变更期限的《上海市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第二十条 (变更注册要求)

运动员办理变更注册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运动员因交流变更代表区的,须继续注册满2年方可再次进行交流变更;《变更协议》期满后须重新签订,否则不予注册。

(二)市属青少年高水平运动队的在编运动员不得变更代表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处分)

运动员在注册过程中如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教育改正、取消注册资格等相应处分:

(一)运动员在注册过程中,存在年龄造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已在本市注册的运动员,未经市体育行政部门同意,同一年度又在外省市注册或代表外省市在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或国家体育总局运动项目管理中心注册的行为;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相关工作人员处分)

相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注册过程中如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或证明材料;

(二)教唆或帮助运动员冒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学籍证明、在读证明等材料;

(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注册单位处分)

注册单位在注册过程中如出现弄虚作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责令改正;

(二)停止该项目队伍参加市级比赛的资格;

(三)暂停注册单位资格。

第二十四条 (申诉举报)

运动员在注册过程中发生争议问题或出现违规行为,区体育行政部门、注册单位或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体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举报。

市体育行政部门在接到申诉或举报后需及时作出裁决。如收到学校体育“一条龙”项目布局学校申诉或举报,市体育行政部门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商议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争议解决)

运动员在注册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问题,符合体育仲裁申请条件的,可依法申请体育仲裁。鼓励依托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通过体育组织内部纠纷解决,以及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文件解释)

本办法由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生效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12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20日。原《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办法》(沪体青〔2015〕295号)、《上海市奥(全)运项目青少年运动员注册办法补充规定》(沪体青〔2017〕546号)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一图读懂《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

关于《上海市青少年运动员注册管理办法》的起草说明 图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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