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赛事合同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合同编,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在体育赛事场景下,赛事主办方与运动员、赞助商、转播商等签订的合同,均受此编约束。例如,当赞助商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支付赞助款项时,依据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赛事主办方可以据此,要求赞助商承担相应责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体育场馆设施安全责任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规定,体育场馆设施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依照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体育场看台座椅松动未及时维修,导致观众摔倒受伤,场馆方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依照该法条规定,对观众的人身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福州体育返回搜狐,查看更多